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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损失无人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07 17:15:09 阅读: 来源:矩形管厂家

400万的股票被盗卖

“我彭某2006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出于赚钱目的擅自盗用杨女士股票密码,买卖股票并挪用资金,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此行为是我个人所为……”

“我是与安徽华安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把钱交给华安证券的,华安证券公司员工私自买卖我的股票,并盗取了我的钱,这完全是华安证券管理不善造成的,华安赔偿我的损失,是天经地义的。”2008年12月23日,安徽股民杨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

前不久,杨女士向本报反映了她400多万元的股票被华安证券员工非法买卖,并盗取了50多万元现金的遭遇。杨女士2003年在安徽华安证券公司六安营业部购买了近100万元的股票。因当时股市持续低迷,很少关注股票;直到2006年股市行情暴涨,于2007年2月7日打电话询问网上交易的办理流程,电话中大户室管理员彭某告知杨女士带上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柜台直接办理就行。

当晚,彭某打电话要与杨女士见面,见面后彭某告诉杨女士,她把杨女士的股票私自给卖掉了,并挪用了现金50余万元。彭某并向杨女士书面写下了私自买卖股票的经过。杨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出示了彭某当时写的那一份材料,并指出其中重要内容给记者看,“我彭某2006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出于赚钱目的擅自盗用杨女士股票密码,买卖股票并挪用资金,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此行为是我个人所为……”“取款的经过:对资金柜台人员说是我亲戚账户,密码+彭某签名+彭某身份证。”“所有交易和取款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杨女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看到这份材料除了有彭某签名和指印外,还复印有彭某的身份证。

杨女士知道情况后,马上打110报警.。在合肥金寨路派出所里彭某如实地供述作案经过。后来记者在公安部门讯问笔录里看到:“我把杨女士的股票抛了一部分取现,用我母亲的身份证开了个人账户进行权证交易……”“前后共取30多万元人民币……”“都是我自己主张炒的,她不知道,直到现在我来告诉她,她才知道。”

2007年11月6日六安市公安局将此案以挪用资金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7日杨女士却收到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一份编号为【2009】01号不起诉决定书,金安区检察院做出了对彭某不起诉决定,把案子撤了。理由是:“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彭某在取现金时签的是自己的名字,不属于秘密窃取。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了我的股票,并盗取了我52万余元现金,连小孩都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历时近两年都无法得到正常解决。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犯法,那么所有金融机构的员工都可以签自己的名字取客户的钱了;广东的许霆也应无罪释放了。”股民杨女士生气地说。

“检察院不起诉,能把我被盗卖的股票损失要回来也行。”杨女士心里这么想,于是她向法院进行了民事起诉,把华安证券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华安证券赔偿其员工盗卖其股票的损失。

华安证券是否该担责

证券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买卖股票,一线岗位必须一岗双人。“如果华安证券真做到这些规定,彭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就不可能实现3000多万元交易额的股票买卖。”

为弄清事实真相,记者来到了安徽华安证券总部,华安证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杨女士与彭某是多年的朋友,熟人关系,因此杨女士的股票被盗卖,是杨女士与彭某的私人纠纷,与公司无关。”

面对华安证券的说法,杨女士非常气愤。“我是华安证券公司大户室客户,彭是大户室的管理员,纯粹是业务关系。”

那么事实果真像杨女士所说的那样,与彭某只是业务的关系吗?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2007年2月7日接警的合肥市金寨路派出所陈炬松警官,陈得知记者的来意后,把当时的一份讯问笔录原件拿出来将相关要点指给记者看。

记者从这份笔录上看到,彭某,女,生于1971年,六安人。其中有这么两句讯问笔录,“问:你和杨女士是怎么认识的?”答:“是杨女士在我们证券公司炒股认识的……”

杨女士告诉记者,彭某系大户室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的有关法规,证券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买卖股票,一线岗位必须一岗双人。“如果华安证券真做到这些规定,彭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就不可能实现3000多万元交易额的股票买卖。”

杨女士进一步分析指出,“彭某能在上班时间完成如此数额的交易,即使彭某不是盗卖我的,彭某买卖自己的股票也是违规的,公司也应该发现并制止才算尽到了职责。但是直到我报警,华安公司都没有发现彭某的违规行为,而且彭某在盗取资金时,第一笔就是8万元,须营业部经理签字,难道经理就没发现取款凭证上签的是彭某的名字吗?这充分说明我的股票是被彭某盗卖,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华安公司失职造成的。”杨女士说,“从我与华安签订协议起,华安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均有义务保障我的资金和股票的安全。华安证券公司及其员工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交易规则,造成的损失,华安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股民杨女士的指控,华安证券又做何解释呢? “我们也是禁止员工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买卖股票,一线岗位也是实行一岗双人。”华安证券那位人士告诉记者。

当记者再次问道,“你们有什么具体内控措施禁止员工炒股呢?”“彭某作为大户室管理人员炒股两年为何公司会全然不知呢?”这位人士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这事已没什么新闻价值了!”

-声 音

券商应为“内盗”先行埋单

股民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协议,券商就有保护股民资金和股票安全的义务。股民的股票被盗卖,就是券商没有尽到保护股民股票和资金安全的责任。

一些证券公司为“内盗”推卸责任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网友针对此做法纷纷发帖表示谴责。网上一项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网友反对证券公司为内盗推卸责任,跟帖者上万。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是围绕股民股金被盗,券商应承担何责展开讨论。股民资金被盗提,股票被盗卖,券商卸责的理由综合起来有二,一是股民泄露了资金密码,遗失了交易证件;二是券商非盗提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原储蓄机构兑付应该按严格责任要求”,可看出券商应对股民资金被盗提、股票被盗卖是股民泄露交易资料所致负举证责任,且券商严格履行了审验义务并无过错。否则,即使股民泄露了交易资料,但券商未履行审验义务,券商仍要负赔偿损失责任。

不只是普通网友,就是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认为证券公司对“内盗”应先行赔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受害人的股票和资金在没有书面委托书和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被对方盗卖盗取,并造成股民巨大损失,员工应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受害者有权先向证券公司索赔,证券公司可以再向员工追偿。其理由是,虽然作案直接当事人是员工,但与证券公司内部监控存在漏洞有关,而且股民是与证券公司签的协议,券商有保护股民资金和股票安全的义务。股民的股票被盗卖,就是券商没有尽到保护股民股票和资金安全的义务。

对于如何定性华安证券“内盗”一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股票,如果证券公司是国有企业,其员工将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在本案中,华安证券是一家股份制国有企业,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但无论国有还是私有,证券公司都应承担全部责任。”

曲进一步分析认为,在本案中,如果员工的行为是受证券公司指使,证券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其相关指使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已有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股民和证券人员有委托关系存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资金,应该定性为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则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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